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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字号: ] 2019-12-29           阅读次数: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落实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字【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我院学籍且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学生科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其中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从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中产生,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院(系)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苦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档。困难学生总人数占在校生总人数的25%左右,其中特殊困难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8%。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学院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临沂市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生活俭朴,具有诚信品质和感恩意识。

(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类条件:

1.家庭经济收入能够负担在校学习的学费和住宿费,能够保障基本生活费,且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相对其他一般同学较为困难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收入能够负担在校学习的一部分学费和住宿费,无法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所在地地处偏远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家庭人均收入明显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

(2)父母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

(3)因多个子女同时就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 家庭经济收入无法负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所在地地处偏远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家庭人均收入明显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且为少数民族的;

(3)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4)家庭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6)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7)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8)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2.休学、留级或退学及自费出国的;

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有明显改善的;

4.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抽烟、酗酒屡次教育不改的;

7.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的消费行为的;

8.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临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后第一周交本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3)家庭遭受灾害的,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人民政府、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4)孤儿、单亲家庭、离异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当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单亲家庭是指父母中一方去世的家庭;离异家庭须注明双方抚养情况;孤儿须写明民政补助情况和监护人的收入情况)。

(5)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父母的收入、家庭日常消费金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需费用等,由村委或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6)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症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及医疗费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民主评议

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临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临沂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院(系)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可以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查。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院(系)审核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该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学院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审核各院(系)上报的《临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

6.建立档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被确认的困难生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进行调整。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三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临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每年9月份开学时,各院(系)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的3-4月份,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微调。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和电子数据库,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的变动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十六条 学院和各院(系)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取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对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院(系)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 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临时调整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同时将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移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临时调整进入或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都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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